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49號聲 請 人 丁○○兼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丙○○
現在監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親字第四六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親字第四六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中縣政府社會工作員兒少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等件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證物為證,復經本院利用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丁○○、甲○○財產及所得資料,經核無訛,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