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95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楊玉珍律師相 對 人 甲○○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之人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同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禁治產人甲○○經本院以91年度禁字第182號宣告禁治產,並選定其長女乙○○為監護人在案。因無法有效將禁治產人甲○○所有之不動產處分,故依法應由禁治產人甲○○之法定代理人乙○○經親屬會議之允許而代為處分,惟禁治產人甲○○之同輩血親及尊親屬均已經死亡,是召開親屬會議上,人數欲符合法定5人,確有困難,爰依民法第113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指定禁治產人甲○○之姻親陳朱色(相對人夫之嬸嬸)、陳宏安、陳安茂(皆為相對人夫之堂弟)、王陳寶蓮(即相對人夫之小姑)、林木全(相對人夫之姪子)為親屬會議之會員,以便召集親屬會議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親屬會議會員名冊、同意書、本院91年度禁字第18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
三、經核非訟事件法第158條規定:依民法第1132條所定,為禁治產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由禁治產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因此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應依民法第1132條之規定:「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是依前揭規定,禁治產人之親屬,依民法第1131條規定,如法定人數不足時,法院得因有召集人之聲請,於其他具有「血親」、「姻親」關係之親屬中指定之。經查,本件禁治產人甲○○業經本院以91年度禁字第182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又依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親屬,相對人甲○○之同輩血親及尊親屬均已經死亡無法擔任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3份及親屬會議會員名冊、同意書、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1年度禁字第18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復據聲請人於本院97年度家聲字第123號案件到庭陳述無訛,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真實。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乙○○既為甲○○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自得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爰依上開規定,指定禁治產人之姻親林木全、陳宏安、陳安茂、陳朱色、王陳寶蓮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附表:
一、陳朱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豐原市○○路○○○巷○○弄○號)。
二、陳宏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豐原市勢路190巷32弄6號)。
三、陳安茂(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豐原市○○路○○○巷○○弄○號)。
四、王陳寶蓮(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
五、林木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大里市○里街○○巷1之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