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2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①配偶、②父母、③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④家長、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等順序定之;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未能依民法第1111條順序定禁治產人監護人時,依同法第1113條第1項準用第1094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復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除應負責養護及治療禁治產人之身體外,並為其法定代理人,且負有管理其財產之職責(民法第1112條第1項、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1100條),法院選定監護人時,自以與禁治產人關係密切者優先選定為宜。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姨母,相對人前經本院97年度禁字第106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惟相對人已無法定順位監護人;且相對人之直系、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均已死亡,而與其同輩血親僅餘一重度智障現於花蓮玉里療養院住院之弟馮雲龍,已無其他親等較近之親屬,實無從召開合法之親屬會議,爰依法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姨母,相對人前經本院前揭事件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惟相對人已無法定順位監護人,亦不能召開合法之親屬會議等事實,除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1件為證外;並經本院調取前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即禁治產人選定監護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姨母,與相對人既誼屬至親,復為相對人除重度智障現於住院療養中之弟外之唯一親屬,由其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自屬適當之人選。執此,本院認為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屬妥適,爰選定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