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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81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變更探視方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兩造及子女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裁判案由:變更探視方式
裁判日期:200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