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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0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順序製作之親系表。(應記載其存歿情形)

二、提出相對人乙○○之生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死亡之切結書。

三、應提出乙○○之生父及生母之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或已死亡之切結書。

四、應提出乙○○之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五、應提出乙○○之堂、表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六、若前開各項親屬均已死亡,應提出欲聲請法院指定為親屬會議成員之人名、住址及其與禁治產人樊順聰之關係及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日期:200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