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0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復按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禁治產人乙○○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二四八號宣告禁治產,並選定其配偶甲○○○為監護人在案。因無法有效將禁治產人乙○○所有之不動產處分,故依法應由禁治產人乙○○之法定代理人甲○○○經親屬會議之允許而代為處分,惟禁治產人乙○○之同輩血親及尊親屬均已經死亡,是召開親屬會議上,人數欲符合法定五人,確有困難,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聲請准予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丙○○、劉憲英、劉憲玲、劉曉樺、劉惠芳為親屬會議之會員,以便召集親屬會議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八份及親屬會議會員名冊、本院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二四八號民事裁定影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核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所定,為禁治產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由禁治產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因此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是依前揭規定,禁治產人之親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如法定人數不足時,法院得因有召集人之聲請,於其他具有「血親」、「姻親」關係之親屬中指定之。經查,本件禁治產人乙○○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二四八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之親屬,相對人乙○○之同輩血親及尊親屬均已經死亡無法擔任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業據其提出切結書及親屬會議會員名冊、本院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二四八號民事裁定影本各乙份為證,堪信其為真實。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甲○○○既為乙○○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自得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爰依上開規定,指定禁治產人子女丙○○、劉憲英、劉憲玲、劉曉樺、劉惠芳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附表:
一、丙○○(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號六樓)。
二、劉憲英(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號)。
三、劉憲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太平市○○路○○○號五樓)。
四、劉曉樺(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號)。
五、劉憲芳(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下潭底八十三號十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