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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4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附表所示之人為禁治產人庚○○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庚○○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禁治產人庚○○(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聲請人之母親,相對人於九十七年十月六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三0六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因聲請人係禁治產人之家長,依法即為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負責護養及治療禁治產人之身體。相對人之母顏林儉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過逝,相對人為被繼承人顏林儉之繼承人,相對人於精神狀態正常之情況下,曾表示欲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顏林儉之遺產,因為不動產之處分時,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惟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均已過逝,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中之手足顏大川、顏清福、顏榮洲、林顏月雲、林顏麗玉均為被繼承人顏林儉之繼承人,具利害關係,而其他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則皆無法取得連絡,故禁治產人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之配偶己○○、相對人之女乙○○、外甥女丁○○、戊○○、丙○○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復按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三、本院查本件相對人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三0六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之親屬,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均已過逝,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中之手足顏大川、顏清福、顏榮洲、林顏月雲、林顏麗玉均為被繼承人顏林儉之繼承人,具利害關係,而其他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則皆無法取得連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三0六號裁定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三0七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得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另丁○○、丙○○、戊○○、己○○、乙○○到庭均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參照本院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爰依上開規定,指定丁○○、丙○○、戊○○、己○○、乙○○為庚○○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附表:

⒈丁○○(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

⒉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

⒊戊○○(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號)。

⒋己○○(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三段六九號十一樓之二)。

⒌乙○○(女、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路三段六九號十一樓之二)。

裁判日期:200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