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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61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安徽省肥東縣人民法院(2007)肥東民初一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並提出認證之公證書。

二、前開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及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與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0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