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93號聲 請 人 丙○○即禁治產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禁治產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㈠臺中市○區○○段○○○○號、地目建、面積三三八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二八之土地及○○○區○○段第一一七九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街○段○○號二樓之十八號之房屋、權利範圍全部;㈡坐落臺中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六六點0八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同段五五九地號、地目建、面積六0點一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暨其○○○鄉○○段第八四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縣○○鄉○○路○○○巷○○號之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處分。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復為同法第1132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甲○○因心神喪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30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聲請人為甲○○之法定監護人。甲○○係於省立臺中醫院護理之家長期護養療治,其養護費用為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餘元,聲請人負擔相當沉重,故有以甲○○名下如主文所示土地、房屋,予以處分之必要。惟甲○○別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且除聲請人、乙○○及丁○○外,亦無其他親屬,顯然親屬會議召開實有困難。
是為甲○○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許處分其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甲○○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30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宣告禁治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正。
(二)聲請人另主張其負擔甲○○之護養療治費用,經濟壓力相當沉重,而有以甲○○名下不動產予以處分之必要,而甲○○之親屬僅聲請人、乙○○及丁○○,別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等事實,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利用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系統查詢聲請人及相對人之財產歸戶資料等在卷可考,亦堪以認定。又乙○○及丁○○於本院訊問時,亦同意聲請人處分系爭不動產作為甲○○護養療治基金(參照本院97年12月19日訊問筆錄)。
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禁治產人甲○○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