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6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協同辦理結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結婚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