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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6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協同辦理結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