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8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以現行親權之人或監護人為被告。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五百九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以上兩種訴訟,不論係由何人提起,均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在宣告停止親權之訴,由行親權人之父或母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由受宣告停止親權之父或母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蓋因其便於調查易於獲得訴訟資料也。

二、本件原告即曾行使親權人之住所地係臺南縣○○鄉○○村○○路○段○○巷○○弄○○號,被告乙○○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訴請停止原告對其子女之親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親字第一一六號判決停止原告之親權,此有被告提出之上開裁判影本附卷可參。因本案曾行使親權人即原告之住所係在臺南縣官田鄉,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日期:2008-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