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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 告 己○

丙○○戊○○○乙○○看如劍甲○○丁○○看猶章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不足壹萬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裁判日期:200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