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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37號原 告 乙○○

己○○庚○○辛○○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 告 戊○○

丁○○共 同法定代理人 壬○○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之訴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0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