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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7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交付遺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78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58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2,780元,尚欠新台幣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
裁判日期:20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