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二九七號確認婚姻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二九七號確認婚姻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