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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甲○○○○○○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61號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關於本訴因財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日期:200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