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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48號原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

己○○丙○○被 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

陳漢洲 律師複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5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