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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48號上 訴 人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建字第148號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469,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7,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