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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42號原 告 耀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被 告 臺電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工程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陳明系爭工程款債權,經訴外人震鋼實業有限公司扣押之工程款數額(即民國95年6月1日收受本院民國95年5月29日中院慶民執95執全梅字第2481號執行命令時,已發生之工程款數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裁判日期:200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