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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建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73號上 訴 人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碩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住臺中縣大里市○○路○○號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7,972 元,應徵裁判費156,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6,73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裁判日期:200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