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8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快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丙○○參加訴訟人 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向陽營照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