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80號上 訴 人 快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97年度建字第180號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