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千易鋼架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175號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1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