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1號上 訴 人 碩宬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環境保護局因97年度建字第41號給付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8,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