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號上 訴 人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元結構鋼材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建字第5 號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7,6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