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翔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8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