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損害賠償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關於登報以維護權益部分,核其性質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共8,4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日期:200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