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被上 訴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