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智字第13號原 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乙○○原 告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己○○
辛○○庚○○壬○○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附民字第70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己○○、辛○○、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被告己○○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被告辛○○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被告庚○○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庚○○、壬○○應連帶給付原告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被告己○○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被告庚○○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被告壬○○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己○○、辛○○、庚○○連帶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被告己○○、庚○○、壬○○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己○○、辛○○、庚○○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己○○、庚○○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略以:
(一)如附表1所示之「航海王」等4部影片,係原告享有在台獨家重製、發行、銷售、出租等之專屬權利,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原告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被告己○○、庚○○及其受僱人辛○○未經原告同意,竟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起擅自重製如附表1所示之盜版光碟,且於被告己○○所經營位於臺中縣○○鄉○○路東興巷一號對面之夜市攤位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侵害原告就該等影片所享有之權利。被告己○○、辛○○、庚○○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鈞院刑事庭為有罪之判決,且其等於警、偵訊及刑事庭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被告等顯涉有明知或預見違法而仍重製之故意,或怠於、疏於注意之過失,其等所有已涉共同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共同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查被告己○○、辛○○、庚○○等人係自95年11月間起大量重製、散布盜版光碟,迄96年4月16日遭警方查獲止,期間長達5月有餘,本件查扣之數量,僅為冰山之一角(查被告遭查扣之盜版光碟多達一百餘箱,況其遭查獲前所販售之數量當不止此數),再加上原告為取得各部影片之重製、發行等著作權,所付出之權利金、人力、物力等難以計數,故本件有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之情,請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損害額,並以1部影片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計算之。
(三)綜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己○○、辛○○、庚○○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略以:
(一)如附表2所示之「怪醫黑傑克」等2部影片,係原告享有在台獨家重製、發行、銷售、出租等之專屬權利,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原告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被告己○○、庚○○及其受僱人辛○○未經原告同意,竟自95年11月起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且於被告己○○所經營位於臺中縣○○鄉○○路東興巷一號對面之夜市攤位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侵害原告就該等影片所享有之權利。另被告壬○○明知己○○所重製為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乃竟為不法獲益之目的,而向渠等購入後,自95年12月20日起迄96年4月16日於其所經營址設臺中市○○路○○○巷○號花田日劇舖等處,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被告壬○○雖係向己○○購入系爭盜版光碟,然依被告己○○所述,其係接受壬○○委託而生產系爭盜版光碟;而查被告己○○、庚○○未經原告之授權同意,即不法重製、銷售侵害原告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系爭影片光碟,又僱用被告辛○○為銷售店員,銷售、散布該等盜版光碟,被告己○○並將盜版光碟販售予壬○○,再經壬○○銷售散布予不特定人,核其四人所為顯係不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規定,應對原告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退言之,倘鈞院認被告壬○○與其他三名被告間不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者,被告己○○、辛○○、庚○○等三人仍應就其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被告壬○○應單獨就其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惟因被告己○○、辛○○、庚○○等三人與被告壬○○間,容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三)查被告等人係自95年11月間起大量重製、散布盜版光碟,迄96年4月16日遭警方查獲止,期間長達5月有餘,本件查扣之數量,僅為冰山之一角(查被告遭查扣之盜版光碟多達一百餘箱,況其遭查獲前所販售之數量當不止此數),再加上原告為取得各部影片之重製、發行等著作權,所付出之權利金、人力、物力等難以計數,故本件有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之情,請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損害額,並以1部影片賠償50萬元計算之。
(四)綜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1.先位部分: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備位部分:
被告己○○、辛○○、庚○○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壬○○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被告履行給付義務者,就其已給付之金額範圍,其他被告得免給付之義務。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先前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分別答辯略如下:
(一)被告己○○:原告提出之和解金額太高,大環境影響,我無法於一次付清,被告辛○○、庚○○是我的員工,我願意替他們賠償。我願意開本票給原告,但對方不肯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二)被告辛○○:我已經知道錯了,我的經濟能力有限,不是我不願意賠償,因為我也有卡債,還有小孩子要養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三)被告庚○○:原告請求之金額,我沒有辦法賠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四)被告壬○○:我願意與對方和解,每家3萬元,第1期以現金給付1萬5千元,第2期以開票方式給付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部分:
1.原告木棉花公司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著作財產權資料等為證,且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39號被告己○○、辛○○、庚○○等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卷查明結果,核屬相符;被告己○○、辛○○、庚○○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時,均不爭執,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己○○、庚○○及辛○○未經原告同意,自95年11月起擅自重製如附表1所示之盜版光碟,且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侵害原告就該等影片所享有之權利等事實,已如前揭,是原告依上開著作權法規定,請求被告己○○、辛○○、庚○○等人連帶賠償其損害,即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己○○、辛○○、庚○○等所為係重製、銷售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內含原告取得授權之影片;而被告己○○、辛○○、庚○○等固曾供承其等以每片150元,3片合計400元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人外,然於民、刑訴訟程序中,迄未陳明其販售侵害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光碟之詳細種類、數量等細節,且由扣案之光碟亦無從推知已侵害之確實數量,事實上即難計算被告所販售之數量及金額,並據以計算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惟被告己○○、辛○○、庚○○等人經警查獲而屬原告取得授權之盜版光碟片之數量約六百餘片,故原告請求被告依前開規定,按每一著作物以50萬元酌定被告之賠償金,尚屬過高,本院認應以每一著作物以20萬元計算損害額為適當。原告受被告侵害之著作權軟體合計共4種,準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其著作權所受之損害金額共計80萬元(計算式:4種×200,000元=800,000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800,000元,為有理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3.綜上所述,原告木棉花公司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00,000元;及其中被告己○○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月8日起、被告辛○○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月11日起、被告庚○○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2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原告普威爾公司請求部分:
1.原告普威爾公司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著作財產權資料等為證,且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39號被告己○○、庚○○、壬○○等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卷查明結果,核屬相符;被告己○○、庚○○、壬○○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時,均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己○○、庚○○、壬○○等人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重製如附表2所示之盜版光碟,且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侵害原告就該等影片所享有之權利等事實,已如前揭,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己○○、庚○○、壬○○等人所為係重製、銷售如附表2所示之非法重製內含原告取得授權之影片;而查,被告己○○、庚○○等固曾供承其等以每片150元,3片合計400元,被告壬○○供稱係以1套1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人外,然於民、刑訴訟程序中,迄未陳明其販售侵害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光碟之詳細種類、數量等細節,且由扣案之光碟亦無從推知已侵害之確實數量,事實上即難計算被告所販售之數量及金額,並據以計算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惟被告己○○、庚○○、壬○○經警查獲而屬原告取得授權之盜版光碟片數量為53片(詳如附表2所示);故原告請求被告依前開規定,按每一著作物以50萬元酌定被告之賠償金,尚屬過高,本院認應以每一著作物以20萬元計算損害額為適當。原告受被告己○○、庚○○、壬○○侵害之著作權軟體合計共2種;準此,原告得請求被告己○○、庚○○、壬○○賠償其著作權所受之損害金額共計40萬元(計算式:2種×200,000元=400,000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己○○、庚○○、壬○○連帶賠償400,000元,為有理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3.查原告雖主張被告辛○○應與被告己○○、庚○○、壬○○等人就本件附表2所示部分之著作物之侵權行為負連帶或不真正連帶之賠償責任,並舉出上開證據為憑。然查,經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39號被告己○○、辛○○、庚○○、壬○○等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卷查明結果,被告辛○○係受僱於己○○在臺中縣○○鄉○○路東興巷1號對面攤位販售盜版影音光碟,而被告壬○○則係於臺中縣○○鄉○○路○○○號之工廠內,向被告己○○購入其與被告庚○○所共同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後在臺中市○○路○○○巷○號販售圖利,足見被告辛○○並未就己○○等人製造出售與壬○○販售牟利此部分之行為有所參與,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88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辛○○應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連帶及不真正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4.綜上所述,原告普威爾公司,請求被告己○○、庚○○、壬○○連帶給付400,000元;及其中己○○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月8日起、被告庚○○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2月28日起、被告壬○○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2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5.按訴之預備合併,必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始應就備位之訴為裁判,如先位之訴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故本件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告己○○、庚○○、壬○○3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既有理由,則本院對於其備位之訴請求被告己○○、庚○○與被告壬○○不真正連帶給付部分,即毋庸審酌,附此敘明。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查,本件原告木棉花公司勝訴部分,本院經審酌尚無不合,爰分別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又按所命給付未逾新臺幣50萬元,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命被告己○○、庚○○、壬○○賠償金額與原告普威爾公司未逾50萬元,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己○○、辛○○、庚○○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二人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本件原告二人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附表1┌──┬───────────┬────┬────────┐│編號│片 名 │數量/片 │備 註 │├──┼───────────┼────┼────────┤│1 │航海王 電視版 │ 154 │ │├──┼───────────┼────┼────────┤│2 │我們這一家 電視版 │ 100 │ │├──┼───────────┼────┼────────┤│3 │魔法少年賈修 電視版 │ 391 │ │├──┼───────────┼────┼────────┤│4 │偵探學園Q 電視版 │ 5 │ │└──┴───────────┴────┴────────┘附表2(普威爾公司)┌──┬───────────┬────┬────────┐│編號│片 名 │數量/片 │備 註 │├──┼───────────┼────┼────────┤│1 │怪醫黑傑克 劇場版 │ 50 │ │├──┼───────────┼────┼────────┤│2 │名偵探柯南 電視版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