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智字第17號原 告 萬代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 告 進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蘇燕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及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原告曾獲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准予核發中華民國新型M303096號專利(專利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115年6月29日,下稱系爭專利),而享有該專利之權利,被告所生產製造之自動薄片鉋木機產品,經原告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5330號強執行案件查扣得LSV-610自動薄片鉋木機乙組(下稱系爭產品),仿冒原告所享有之專利權利,已侵害原告所享有之專利權,並導致原已有意購買含有系爭專利機械之客戶,因被告低價介入而告中斷,而使得原本出售一台即可獲利30萬元之利潤成空,且被告係故意仿冒原告之專利之不法行為觀之,受損程度遠超過50萬元,茲於本件僅請求其中40萬元,又若容許被告上開仿冒系爭專利機械繼續留存,不僅擾亂商場秩序,更有存續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憂慮,故應予銷毀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5330號所查封之LSV-610自動薄片鉋木機乙組,應予銷毀。
二、被告抗辯:系爭產品經委請專利代理人惲軼群及林玖玲等進行侵害分析,依照智慧財產局所頒佈之專利侵害鑑定流程規定進行鑑定,其結果為系爭產品欠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之「導屑板」的技術特徵,且其對於應於該請求項之基座的構件亦至少缺乏「貫通各缺槽的軸孔」,而對應於該請求項之「軸栓」,即用來使各壓料架與機台形成樞設關係的固定桿(71,91)也不具有「穿設樞結於基座」的結構型態,完全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因此,其相對於系爭專利申請範圍各項請求,並無成立基於全要件原則之文義侵害或均等論侵害之可能,被告多年技術累積所研發之產品,雖未獲得專利核准,仍在申請中,但與系爭專利無關。又原告應證明其已於系爭專利物品上標示系爭專利之專利號數,否則依照專利法第79條之規定自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另原告請求損害額為30萬元,應請原告陳明其請求損害賠償額之依據及計算式。據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範圍,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及銷毀扣案之系爭產品均無理由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享有系爭專利之權利。
二、系爭貨品為被告所製造。
參、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爭執所在應在於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內?原告是否證明其已於系爭專利物品上標示系爭專利之專利號數而得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請求之損害數額應為多少?
一、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制定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以下簡稱鑑定要點)進行,其步驟如前揭之鑑定流程圖所示,首先為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與解析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之後,基於全要件原則,進行「文義讀取」分析,以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 (All Elements Rule),若不符合,須再續作均等論分析 (Doctrine of Equivalents),及考量禁反言原則 (File Wrappe Estoppel)或先前技術阻卻;若該系爭產品符合全要件原則之「文義讀取」,即該系爭產品有文義侵害 (Literal Infringement),須再進行逆均等論分析 (Negativ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最後判斷是否落入專利權範圍內。依據鑑定要點,鑑定流程首要為解釋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解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與解析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㈠解釋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⒈依據中華民國新型專利證書號數:M303096,申請案號00000
0000「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其中:
⑴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即獨立第一項為:「一種
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主要是設有一機檯,於機檯上部橫設有刀軸,而在刀軸下方穿置有一組輸送帶,藉以將薄木片置於輸送帶上送經刀軸,使其得利用刀軸上組設之刀具對薄木片進行刨削作業,而在刀軸相對於入料側設有一組基座,於基座製設有壓料鞋,利用壓料鞋得對薄木片形成適當壓抵作用,據以使刨削作業得以獲得穩定之進行,又於刀軸上方空間覆設有集塵蓋,俾得配合集塵管及集塵設備而將刨削之木屑吸排集中處理;其特徵在於:該機檯上部橫設之刀軸,係為一對成平行置設之刀軸,該二刀軸的外週緣乃等間隔凹設有預定數目的溝槽,並使其溝槽間之凸環部乃預設有數刀槽以組設刀具,且二刀軸的溝槽與凸環部乃呈錯離互補型態,藉以利用二刀軸對薄木片行使前、後兩階段之刨削,特能達成對薄木片表面之全面性刨削效果;另在每一刀軸入料側分別設有一基座,該等基座乃製設有對應其刀軸溝槽之缺槽,並分別以一軸孔貫通各缺槽,於其每一缺槽內各嵌設有一壓料鞋,並以軸栓加以軸設樞結,其以賦予該等壓料鞋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於各壓料鞋後端與基座底板分別夾掣有彈簧,俾可利用彈簧對壓料鞋後端部之推頂作用,特可維持壓料鞋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該等壓料鞋,其前側乃具有順應刀軸溝槽之弧曲面,並使其前端得以延伸深入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而在其壓料鞋略後部各設有軸孔,藉以利用軸栓穿設樞結於基座,配合壓料鞋後端下緣凸柱與基座底板夾掣之彈簧的推頂作用,將可使壓料鞋平穩地壓持薄木片;又,在其每一壓料鞋兩側分別組設有導屑板,該等導屑板的厚度僅及於刀軸之凸環部寬度的1/2,且該等導屑板具有順應刀軸凸環部外徑之弧曲度,俾得以將刀具刨削的木屑順勢導出;據此,經由其刀軸之溝槽分隔其刀具排列組設,使其對薄木片形成非連續性之刨削型態,配合前、後兩組刀軸之刀具的錯離互補作用,達對薄木片的全面性刨削效果,且藉由該等溝槽的製設,特能將其用以壓抵薄木片的壓料鞋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據以杜絕其薄木片在刨削過程中可能遭刀具刨扯而產生晃動之虞,從而使其薄木片在接受刀軸刀具的刨拉過程中,可獲得極為穩定之實施,不但,可避免刀具之受損,更能使其刨削品質得以獲得穩定維持與提昇者。」⑵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即第一獨立項之第一附屬
項為:「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其中該二刀軸之寬度略小於凸環部,藉以利用二刀軸對薄木片行使前、後兩階段之刨削,進而達成對薄木片表面之全面性刨削效果者。」⑶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即第一獨立項之第二附屬
項為:「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該基座頂部對應每一壓料鞋後端部乃分別所設有調整螺栓,藉以利用調整螺栓對壓料鞋後端頂部之迫抵程度,特可因應不同厚度之薄木片刨削作業者。」⑷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即第一獨立項之第三附屬
項為:「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該等壓料鞋前端乃延伸超過刀軸中心線,得且不致與刀軸之刀具產生干涉,俾可取得對薄木片的最佳壓抵關係者。」⒉系爭專利屬新型專利,依現行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系爭專利之申請標的為物,故系爭專利係屬物之創作。
⒊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構成:「一種"… (名稱)…",
主要是…;其特徵在於: … (主體)。」,其中,名稱為定義技術之領域,當然為技術特徵;而於連接詞「主要是…;其特徵在於」之後之主體部分對於技術手段之構成有完整明確之敘述,故屬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⒋依據鑑定要點,下篇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第三章鑑定方法,第一節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來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⒌依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
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⒍以「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所列之16點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之原則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⒎以「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所列之6點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之原則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⒏附屬項係依附於其相關獨立項,經分析比對後,如待鑑定對
象落入該獨立項專利權範圍,得再分析比對系爭產品是否落入其相關附屬項之範圍;如系爭產品未落入該獨立項專利權範圍,則無須再檢視是否落入其相關附屬項之專利權範圍。
㈡解析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
依前項解釋,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如下:
⒈一種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 (系爭專利之申專利範圍第1項,即第一獨立項之技術特徵)。
⒉主要是設有一機檯。
⒊於機檯上部橫設有刀軸。
⒋而在刀軸下方穿置有一組輸送帶,藉以將薄木片置於輸送帶
上送經刀軸,使其得利用刀軸上組設之刀具對薄木片進行刨削作業。
⒌而在刀軸相對於入料側設有一組基座。
⒍於基座製設有壓料鞋,利用壓料鞋得對薄木片形成適當壓抵作用,據以使刨削作業得以獲得穩定之進行。
⒎又於刀輪上方空間覆設有集塵蓋,俾得配合集塵管及集塵設備而將刨削之木屑吸排集中處理。
⒏其特徵在於:該機檯上部橫設之刀軸,係為一對成平行置設之刀軸。
⒐該二刀軸的外週緣乃等間隔凹設有預定數目的溝槽。
⒑並使其溝槽間之凸環部乃預設有數刀槽以組設刀具。
⒒且二刀軸的溝槽與凸環部乃呈錯離互補型態。
⒓藉以利用二刀軸對薄木片行使前、後兩階段之刨削,特能達成對薄木片表面之全面性刨削效果。
⒔另在每一刀軸入料側分別設有一基座。
⒕該等基座乃製設有對應其刀軸溝槽之缺槽。
⒖並分別以一軸孔貫通各缺槽。
⒗於其每一缺槽內各嵌設有一壓料鞋。
⒘並以軸栓加以軸設樞結,其以賦予該等壓料鞋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
⒙於各壓料鞋後端與基座底板分別夾掣有彈簧,俾可利用彈簧
對壓料鞋後端部之推頂作用,特可維持壓料鞋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
⒚該等壓料鞋,其前側乃具有順應刀軸溝槽之弧曲面,並使其前端得以延伸深入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
⒛而在其壓料鞋略後部各設有軸孔,藉以利用軸栓穿設樞結於
基座,配合壓料鞋後端下緣凸柱與基座底板夾掣之彈簧的推頂作用,將可使壓料鞋平穩地壓持薄木片。
又,在其每一壓料鞋兩側分別組設有導屑板。
該等導屑板的厚度僅及於刀軸之凸環部寬度的1/2。
且該等導屑板具有順應刀軸凸環部外徑之弧曲度,俾得以將刀具刨削的木屑順勢導出。
據此,經由其刀軸之溝槽分隔其刀具排列組設,使其對薄木
片形成非連續性之刨削型態,配合前、後兩組刀軸之刀具的錯離互補作用,達對薄木片的全面性刨削效果。
且藉由該等溝槽的製設,特能將其用以壓抵薄木片的壓料鞋
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據以杜絕其薄木片在刨削過程中可能遭刀具刨拉而產生晃動之虞,從而使其薄木片在接受刀軸刀具的刨削過程中,可獲得極為穩定之實施,不但可避免刀具之受損,更能使其刨削品質得以獲得穩定維持與提昇者。
其中該二刀軸之寬度略小於凸環部,藉以利用二刀軸對薄木
片行使前、後兩階段之刨削,進而達成對薄木片表面之全面性刨削效果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即第一獨立項第一附屬項之技術特徵)。
該基座頂部對應每一壓料鞋後端部乃分別所設有調整螺栓,
藉以利用調整螺栓對壓料鞋後端頂部之迫抵程度,特可因應不同厚度之薄木片刨削作業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即第一獨立項第二附屬項之技術特徵)。
該等壓料鞋前端乃延伸超過刀軸中心線,得且不致與刀軸之
刀具產生干涉,俾可取得對薄木片的最佳壓抵關係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即第一獨立項第三附屬項之技術特徵)。
㈢解析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分別如下:
⒈一種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
⒉主要是設有一機檯。
⒊於機檯上部橫設有刀軸。
⒋而在刀軸下方穿置有一組輸送帶,藉以將薄木片置於輸送帶
上送經刀軸,使其得利用刀軸上組設之刀具對簿木片進行刨削作業。
⒌而在刀軸相對於入料側設有一組基座及一組樞軸。
⒍於基座製設有壓料鞋,而於樞軸樞設有彎曲壓板,利用壓料
鞋及彎曲壓板得對薄木片形成適當壓抵作用,據以使刨削作業得以獲得穩定之進行。
⒎又於刀軸上方空間覆設有集塵蓋,俾得配合集塵管及集塵設備而將刨削之木屑吸排集中處理。
⒏其特徵在於:該機檯上部橫設之刀軸,係為一對成平行置設之刀軸。
⒐該二刀軸的外週緣乃等間隔凹設有預定數目的溝槽。
⒑並使其溝槽間之凸環部乃預設有數刀槽以組設刀具。
⒒且二刀軸的溝槽與凸環部乃呈錯離互補型態。
⒓藉以利用二刀軸對簿木片行使前、後兩階段之刨削,特能達成對薄木片表面之全面性刨削效果。
⒔另在每一刀軸入料側分別設有一基座及一樞軸。
⒕該等基座乃製設有對應刀軸之螺孔。
⒖於其每一螺孔,各螺設有一壓料鞋,又對應其刀軸溝槽樞軸樞設有又一彎曲壓板。
⒗並以螺栓加以螺設樞結,其以賦予該等壓料鞋與彎曲壓板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
⒘於各壓料鞋及彎曲壓板後端與基座座板分別夾掣有彈簧,俾
可利用彈簧對壓料鞋及彎曲壓板後端部之推頂作用,特可維持壓料鞋或彎曲壓板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
⒙該等第一刀軸入料側之壓料鞋,其前側乃具有順應刀軸溝槽
之弧曲面,因其底部鞋長較短,故其前端並未延伸深入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而第二刀軸入料側之壓料鞋,僅有下端之平板面用以壓制薄木板,其基座前側具有垂直於該下端之平板面之平面,因其底部長較短,故其前端並未延伸深入刀具與簿木片的刨削接觸點,切削時易生抖動;而第一刀軸及第二刀軸入料側之彎曲壓板係由刀軸溝槽從刀軸下方穿越刀軸壓持薄木片者,且彎曲壓板頭部設有軸孔以樞設於樞軸,其尾部各設有螺孔,藉以利用螺栓穿設樞結於基座,配合彎曲壓板平穩地壓持薄木片。
⒚而在其壓料鞋上部各設有螺孔,藉以利用螺栓穿設樞結於基
座,配合壓料鞋上部螺孔與基座板夾掣之彈簧的推頂作用,將可使壓料鞋平穩地壓持薄木片。
⒛又,在其第一刀軸每一壓料鞋兼有導屑板之導屑功能。
該等壓料鞋兼導屑板的厚度與凸環部寬度無明顯對比關係。
第一刀軸每一壓料鞋具有順應刀軸凸環部外徑之弧曲度,俾
得以將刀具刨削的木屑順勢導出,而第二刀軸入料側僅設置壓料鞋並無兼做導屑板之功能。
據此,經由其刀軸之溝槽分隔其刀具排列組設,使其對薄木
片形成非連續性之刨削型態,配合前、後兩組刀軸之刀具的錯離互補作用,達對薄木片的全面性刨削效果。
且藉由該等溝槽的製設,特能將其用以壓抵薄木用的彎曲壓
板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據以杜絕其薄木片在刨削過程中可能遭刀具刨拉而產生晃動之虞,從而使其薄木片在接受刀軸刀具的刨削過程中,可獲得極為穩定之實施,不但可避免刀具之受損,更能使其刨削品質得以獲得穩定維持與提昇者。
㈣基於全要件原則之文義讀取分析:
茲就系爭產品之各別構成元件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構成要件,基於全要件原則進行分析比對是否符合文義讀取?⒈系爭產品之構成元件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即
第一獨立項之構成要件,基於全要件原則進行分析比對結果如下所示:
⑴系爭專利第1項與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4皆為一種薄片刨木機
之穩定刨削結構,主要是設有一機檯,於機檯上部橫設有刀軸,而在刀軸下方穿置有一組輸送帶,藉以將薄木片置於輸送帶上送經刀軸,使其得利用刀軸上組設之刀具對薄木片進行刨削作業,兩者相符合。
⑵要件編號7-12及24則皆為又於刀軸上方空間覆設有集塵蓋,
俾得配合集塵管及集塵設備而將刨削之木屑吸排集中處理;其特徵在於:該機檯上部橫設之刀軸,係為一對成平行置設之刀軸,該二刀軸的外週緣乃等間隔凹設有預定數目的溝槽,並使其溝槽間之凸環部乃預設有數刀槽以組設刀具,且二刀軸的溝槽與凸環部乃呈錯離互補型態,藉以利用二刀軸對薄木片行使前、後兩階段之刨削,特能達成對薄片表面之全面性刨削效果;據此,經由其刀軸之溝槽分隔其刀具排列組設,使其對薄木片形成非連續性之刨削型態,配合前、後兩組刀軸之刀具的錯離互補作用,達對薄木片的全面性刨削效果,兩者亦皆相符合。
⑶要件編號5-6部分
於系爭專利第1項構成要件為而在刀軸相對於入料側設有一組基座,於基座製設有壓料鞋,利用壓料鞋得對薄木片形成適當壓抵作用,據以使刨削作業得以獲得穩定之進行。而系爭產品構成元件為而在刀軸相對於入料側設有一組基座「及一組樞軸」,於基座製設有壓料鞋,「而於樞軸樞設有彎曲壓板」,利用壓料鞋及彎曲壓板得對薄木片形成適當壓抵作用,據以使刨削作業得以獲得穩定之進行,兩者並不相符。⑷要件編號13-23部分
於系爭專利第1項構成要件分別13:另在每一刀軸入料側分別設有一基座,14:該等基座乃製設有對應其刀軸溝槽之缺槽,15:並分別以一軸孔貫通各缺槽,16 :於其每一缺槽內各嵌設有一壓料鞋,17:並以軸栓加以軸設樞結,具以賦予該等壓料鞋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18 :於各壓料鞋後端與基座底板分別夾掣有彈簧,俾可利用彈簧對壓料鞋後端部之推頂作用,特可維持壓料鞋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19:該等壓料鞋,其前側乃具有順應刀軸溝槽之弧曲面,並使其前端得以延伸深入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20:而在其壓料鞋略後部各設有軸孔,藉以利用軸栓穿設樞結於基座,配合壓料鞋後端下緣凸柱與基座底板夾掣之彈簧的推頂作用,將可使壓料鞋平穩地壓持薄木片;21:在其每一壓料鞋兩側分別組設有導屑板,22:該等導屑板的厚度僅及於刀軸之凸環部寬度的1/2,23:且該等導屑板具有順應刀軸凸環部外徑之弧曲度,俾得以將刀具刨削的木屑順勢導出。而於系爭產品則為13:另在每一刀軸入料側分別設有一基座及一樞軸,14:該等基座乃製設有對應刀軸之螺孔,15:無此構造,16:於其每一螺孔,各螺設有一壓料鞋,又對應其刀軸溝槽樞軸樞設有又一彎曲壓板,17:並以螺栓加以螺設樞結,具以賦予該等壓料鞋與彎曲壓板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18:於各壓料鞋及彎曲壓板後端與基座座板分別夾掣有彈簧,俾可利用彈簧對壓料鞋及彎曲壓板後端部之推頂作用,特可維持壓料鞋或彎曲壓板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19:該等第一刀軸入料側之壓料鞋,其前側乃具有順應刀軸溝槽之弧曲面,因其底部鞋長較短,故其前端並未延伸深入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而第二刀軸入料側之壓料鞋,僅有下端之平板面用以壓制薄木板,其基座前側具有垂直於該下端之平板面之平面,因其底部長較短,故其前端並未延伸深入刀具與簿木片的刨削接觸點,切削時易生抖動;而第一刀軸及第二刀軸入料側之彎曲壓板係由刀軸溝槽從刀軸下方穿越刀軸壓持薄木片者,且彎曲壓板頭部設有軸孔以樞設於樞軸,其尾部各設有螺孔,藉以利用螺栓穿設樞結於基座,配合彎曲壓板平穩地壓持薄木片;20:而在其壓料鞋上部各設有螺孔,藉以利用螺栓穿設樞結於基座,配合壓料鞋上部螺孔與基座板夾掣之彈簧的推頂作用,將可使壓料鞋平穩地壓持薄木片;21:又在其第一刀軸每一壓料鞋兼有導屑板之導屑功能,22:該等壓料鞋兼導屑板的厚度與凸環部寬度無明顯對比關係,23:第一刀軸每一壓料鞋具有順應刀軸凸環部外徑之弧曲度,俾得以將刀具刨削的木屑順勢導出,而第二刀軸入料側僅設置壓料鞋並無兼做導屑板之功能,根據文義讀取分析,兩者皆不符合。
⑸要件編號25部分
於系爭專利第1項構成要件為且藉由該等溝槽的製設,特能將其用以壓抵薄木片的「壓料鞋」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據以杜絕其薄木片在刨削過程中可能遭刀具刨拉而產生晃動之虞,從而使其薄木片在接受刀軸刀具的刨削過程中,可獲得極為穩定之實施,不但可避免刀具之受損,更能使其刨削品質得以獲得穩定維持與提昇者。而於系爭產品則以「彎曲壓板」取代「壓料鞋」,依文義讀取分析結果亦不相符。
⒉綜上所述,根據全要件原則所做之文義讀取分析,系爭產品
各組成要件與系爭專利第1項構成要件,即第一獨立項之相對應各組成要件,除要件編號5、6、13-23及25不符合文義讀取外,要件編號1-4、7-12及24皆符合文義讀取。
㈤逆均等論分析:
經審酌符合文義讀取部分為第一獨立項要件編號為1-4、7-12及24,及系爭專利說明書,並觀察比較系爭產品對應元件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功能與用途或效果均與系爭專利之申請範圍對應項目「實質相同」,並無逆均等論之適用。
㈥均等論分析部份:
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第一獨立項要件編號5
、6、13-23及25不符合文義讀取,因此依照鑑定要點,按全要件原則 (All Elements Rule),若不符合文義讀取,須再作均等論分析 (Doctrine of Equivalents),如下:要件編號5、6之技術特徵,於系爭專利第1項差異描述為1.而在刀軸相對於入料側設有一組基座,2.於基座製設有壓料鞋,利用壓料鞋得對薄木片形成適當壓抵作用,據以使刨削作業得以獲得穩定之進行;而於系爭產品之對應元件則為:⑴而在刀軸相對於入料側設有一組基座及一組樞軸,⑵於基座製設有壓料鞋,而於樞軸樞設有彎曲壓板,利用壓料鞋及彎曲壓板得對薄木片形成適當壓抵作用,據以使刨削作業得以獲得穩定之進行。兩者於技術手段方面,系爭專利第1項為僅以壓料鞋就可以獲得穩定進行進料及刨削作業;而系爭產品則為壓料鞋僅提供進料作業之穩定,刨削作業之穩定由彎曲壓板獲得,實質不同。而功能及效果方面則皆為可壓抵薄木片,獲得穩定刨削作業,兩者實質相同。本項依均等論分析結果,兩者實質不同。
⒉要件編號13-17之技術特徵,於系爭專利第1項差異描述為⑴
另在每一刀軸入料側分別設有一基座,⑵該等基座乃製設有對應其刀軸溝槽之缺槽,⑶並分別以一軸孔貫通各缺槽,⑷於其每一缺槽內各嵌設有一壓料鞋,5.並以軸栓加以軸設樞結,其以賦予該等壓料鞋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系爭產品為:⑴另在每一刀軸入料側分別設有一基座及一樞軸,⑵該等基座乃製設有對應刀軸之螺孔,⑶無此構造,⑷於其每一螺孔,各螺設有一壓料鞋,又對應其刀軸溝槽樞軸樞設有又一彎曲壓板,⑸並以螺栓加以螺設樞結,其以賦予該等壓料鞋與彎曲壓板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於技術手段及功能方面,系爭專利第1項為利用基座上對應刀軸溝槽之缺槽嵌設壓料鞋,以軸栓加以軸設樞結,具以賦予該等壓料鞋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而系爭產品之對應元件則為利用基座上對應刀軸之螺孔螺設壓料鞋,又對應其刀軸溝槽樞軸樞設有一彎曲壓板,以螺栓加以螺設樞結,具以賦予該等壓料鞋與彎曲壓板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兩者實質不同。惟於效果方面皆為可獲得適當之樞擺活動,實質相同。本項依均等論分析結果,兩者實質不同。
⒊要件編號18之技術特徵,於系爭專利第1項差異描述為於各
壓料鞋後端與基座底板分別夾掣有彈簧,俾可利用彈簧對壓料鞋後端部之推頂作用,特可維持壓料鞋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於系爭產品之對應元件則為於各壓料鞋及彎曲壓板後端與基座座板分別夾掣有彈簧,俾可利用彈簧對壓料鞋及彎曲壓板後端部之推頂作用,特可維持壓料鞋或彎曲壓板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於技術手段及功能方面系爭專利第1項為利用彈簧對壓料鞋推頂作用,維持壓料鞋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而於系爭產品之對應元件則為利用彈簧對壓料鞋及彎曲壓板推頂作用,維持壓料鞋及彎曲壓板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效果皆為可獲得穩定的壓抵作業,兩者實質不同。但於效果方面皆為可獲得穩定之壓抵作業,兩者實質相同。本項依均等論分析結果,兩者實質不同。
⒋要件編號19之技術特徵,於系爭專利第1項差異描述為而在
其壓料鞋略後部各設有軸孔,藉以利用軸栓穿設樞結於基座,配合壓料鞋後端下緣凸柱與基座底板夾掣之彈簧的推頂作用,將可使壓料鞋平穩地壓持薄木片;而於系爭產品之對應元件則為該等第一刀軸入料側之壓料鞋,其前側乃具有順應刀軸溝槽之弧曲面,因其底部鞋長較短,故其前端並未延伸深入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而第二刀軸入料側之壓料鞋,僅有下端之平板面用以壓制薄木板,其基座前側具有垂直於該下端之平板面之平面,因其底部長較短,故其前端並未延伸深入刀具與簿木片的刨削接觸點,切削時易生抖動;而第一刀軸及第二刀軸入料側之彎曲壓板係由刀軸溝槽從刀軸下方穿越刀軸壓持薄木片者,且彎曲壓板頭部設有軸孔以樞設於樞軸,其尾部各設有螺孔,藉以利用螺栓穿設樞結於基座,配合彎曲壓板平穩地壓持薄木片。於技術手段及功能方面系爭專利第1項為利用壓料鞋前側乃具有順應刀軸溝槽之弧曲面,並使其前端得以延伸深入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因壓料鞋抵點延伸深入相當刨削接觸點區域,可有效地維持壓料鞋對刨削時薄木片的壓抵作用;而系爭產品之對應元件為⑴第一刀軸入料側之壓料鞋前側具有順應刀軸溝槽之弧曲面,前端並未延伸深入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而第二刀軸入料側之壓料鞋,其基座前側具有垂直於該下端之平板面之平面,其前端並未延伸深入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⑵第一刀軸及第二刀軸入料側之彎曲壓板係由刀軸溝槽從刀軸下方穿越刀軸壓持薄木片者。壓料鞋壓抵點僅及進料區,而彎曲壓板壓抵點延伸深入相當刨削接觸點區域,可有效地維持壓料鞋對刨削時薄木片之壓抵作用,兩者實質不同。而效果方面,兩者皆為刨削時有效地維持壓料鞋對薄木片壓抵狀態,實質相同。本項依均等論分析結果,兩者實質不同。
⒌要件編號20之技術特徵,於系爭專利第1項差異描述為於各
壓料鞋後端與基座底板分別夾掣有彈簧,俾可利用彈簧對壓料鞋後端部之推頂作用,特可維持壓料鞋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而系爭產品之對應元件為而在其壓料鞋上部各設有螺孔,藉以利用螺栓穿設樞結於基座,配合壓料鞋上部螺孔與基座板夾掣之彈簧的推頂作用,將可使壓料鞋平穩地壓持薄木片。兩者技術手段、功能、效果皆為利用彈簧對壓料鞋推頂作用,維持壓料鞋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可獲得穩定的壓抵作業,實質皆相同。本項依均等論分析結果,兩者實質相同。
⒍要件編號21-23,於系爭專利第1項差異描述為⑴在其每一壓
料鞋兩側分別組設有導屑板,⑵該等導屑板的厚度僅及於刀軸之凸環部寬度的1/2,⑶且該等導屑板具有順應刀軸凸環部外徑之弧曲度,俾得以將刀具刨削的木屑順勢導出;而於系爭產品之對應元件則為⑴又在其第一刀軸每一壓料鞋兼有導屑板之導屑功能,⑵該等壓料鞋兼導屑板的厚度與凸環部寬度無明顯對比關係,⑶第一刀軸每一壓料鞋具有順應刀軸凸環部外徑之弧曲度,俾得以將刀具刨削的木屑順勢導出,而第二刀軸入料側僅設置壓料鞋並無兼做導屑板之功能。兩者技術手段、功能、效果分別為為利用導屑板將木屑導出,將全部木屑導出,可獲得全部木屑導出及第一刀軸利用導屑板將木屑導出,第二刀軸並無導屑板,將部份木屑導出,可獲得部份木屑導出,兩者實質並不相同。本項依均等論分析結果,兩者實質不同。
⒎要件編號25,於系爭專利第1項差異描述為且藉由該等溝槽
的製設,特能將其用以壓抵薄木片的「壓料鞋」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據以杜絕其薄木片在刨削過程中可能遭刀具刨拉而產生晃動之虞,從而使其薄木片在接受刀軸刀具的刨削過程中,可獲得極為穩定之實施,不但可避免刀具之受損,更能使其刨削品質得以獲得穩定維持與提昇者。而於系爭產品隻對應元件則以「彎曲壓板」取代「壓料鞋」。於技術手段方面系爭專利第1項為利用壓料鞋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壓抵薄木片。而系爭產品為利用彎曲壓板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壓抵薄木片。按:壓料鞋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刀具與薄木用的刨削接觸點壓抵薄木片與採用彎曲壓板兩者之差異係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之水準者容易思及之置換技術手段,故兩者實質仍為相同。而功能及效果方面則皆為為杜絕其薄木片在刨削過程中可能遭刀具刨拉而產生晃動,不但可避免刀具之受損,更能使其刨削品質得以獲得穩定維持與提昇,兩者實質相同。本項依均等論分析結果,兩者實質相同。
㈦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部分: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即第一獨立項要件編號5、6、13-19、21-23之技術特徵,與系爭物品之對應元件之技術特徵,按均等論分析結果為實質不同,不適用均等論,因此依照鑑定要點,不需考量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部分。
㈧綜上鑑定程序之分析,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一獨立項「實質不同」,應判斷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內,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亦同此見解,此有專利侵害鑑定報告附卷可參。
二、原告對此又主張:系爭專利之架構乃在提供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此與進料穩定之概念不同),進而得以有效壓持限位薄木片,避免在刨刀與接觸刨削薄木片時造成薄木片之晃動,使得木片的下底部貼近於輸送檯面,藉此過程讓刨削出來的木材得以達到上下厚度一致之結果,俾可維持刨削作業之穩定,而壓料裝置在概念上,就進料、刨削之過程而言,有可再分為「進料之壓置裝置」及「進行刨削過程中之壓料裝置」,系爭專利主要係對於刨削過程中之薄片木料進行壓置之作用,故與「進料時之壓置裝置」有所區別,故將刨削過程中專用以壓置薄片木料為順遂刨削作用之裝置稱之為「壓料鞋」,至於「進料時之壓置裝置」並不在專利範圍。而系爭專利目的在於提升刨削過程中之穩定性乙節,與系爭產品係依據被告所申請之第00000000號「平鉋機的刨削裝置」新型專利所實施之目的係屬相同,而原告於刨削過程中所設名為「壓料鞋」之壓料裝置,實則等同於系爭產品之「第一刨削壓置單元」、「第二刨削壓置單元」。被告卻於申請專利說明書中將「入料壓置單元」故意稱之為「壓料鞋」;至於「刨削壓置單元之壓料架」則反稱為「彎曲壓版」,但不論名稱為何,實質功效相同,故系爭專利「進料之壓置裝置」應與被告申請新型專利所提之「入料壓置單元」均為入料壓置單元裝置相同,故在均等論上亦應為相同之結論等語。惟查:⒈系爭專利的「壓料鞋」具有「穩定進行進料作業」與「刨削作業穩定」之功能;系爭產品中之「彎曲壓板」僅能使「刨削作業穩定」。⒉且系爭專利的「壓料鞋」提供「刨削作業穩定」之力為懸臂力;而系爭產品中之「彎曲壓板」提供「刨削作業穩定」之力為簡支力。⒊且系爭專利的「壓料鞋」提供「刨削作業穩定」之力大部分在進料端,僅極小部分在出料端,呈三角形荷重;而系爭產品中之「彎曲壓板」提供「刨削作業穩定」分佈在進料端與出料端兩側,呈均佈荷重。⒋依機械結構力學分析,正常使用下,系爭產品中之「彎曲壓板」比系爭專利的「壓料鞋」更能提供較穩定之刨削作業效果。是系爭產品據以使「刨削作業穩定」之結構裝置僅有「彎曲壓板」,其構造及原理與系爭專利的「壓料鞋」實質不同,以上(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亦同此見解),因認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其所享有系爭專利權,應非可採,其請求被告應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將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5330號所查封之LSV-610自動薄片鉋木機乙組,應予銷毀,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