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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8號原 告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原 告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 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豐原簡易庭於民國97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雖原告曾聲請訴訟救助,惟亦業經本院於97年5月1日以97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聲請,又於97年6月13日駁回抗告,並已確定,亦有本院上開訴訟救助事件卷證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豐原簡易庭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裁判日期:200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