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3號原 告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處所兼法定代理人丁○○ 年籍、住原 告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狀未兼法定代理人乙○○被 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狀未臨時管理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訴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乙○○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暨補正具體之訴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乙○○,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另原告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丁○○則因未於起訴狀記載營業處所、住居所及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命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