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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1號原 告 甲○○○

7番地1丙○○○

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 告 總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同年月所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貳項原告訴之聲明中關於「5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75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日期:20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