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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2號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被 告 尊威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