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2號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被 告 尊威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因審理需要,將洽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協助。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