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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2號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路5號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被 告 尊威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32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智字第32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智慧財產法院後,由該院指派簡信裕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8年7月21日智院真98技協41字第0980003271號函在卷可稽。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由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32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