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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智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5號上 訴 人 翔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