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8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