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