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8號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被 告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複 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呂茂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呂茂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263號函附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