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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法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39號聲 請 人 甲○○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本院裁

主 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俊儀國民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俊儀國民中學(下稱俊儀中學)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 份、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1 份、修訂前後之捐助暨組識章程各1 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 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 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俊儀中學捐助章程第7 條條文,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本院衡酌該校目前尚籌備中並未實際興辦教育事業,且董事會係以籌措財源困難為由決議解散,復為便於台中市私立葳格國民中小學於原地繼續辦理學校,始為上開決議,暨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意見略謂:基於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尊重學校決定等情。因認本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變更係屬必要,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爰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裁判日期:20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