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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3號聲 請 人 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

指定送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認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裁定如下:

一、更正聲請人:聲請人應為清算人,請以書狀更正聲請人。

二、清算人曾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並經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