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34號聲 請 人 甲○○ 18號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提出全部財產狀況聲明書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逾期不為,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裁判案由:破產和解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