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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42號聲 請 人 甲○○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提出破產和解之聲請,惟未據提出財產狀況書明書、債務人清冊、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