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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3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補正: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⒉債權人清冊(除載明名稱、地址外,應另載明電話)、債務人清冊(均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

⒊履行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