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3號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補正: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⒉債權人清冊(除載明名稱、地址外,應另載明電話)、債務人清冊(均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
⒊履行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