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000000

0、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補正):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⒉債權人清冊(除載明名稱、地址外,應另載明電話)、債務人清冊(均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

⒊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

⒋提出履行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