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000000
0、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補正):
⒈財產狀況說明書。
⒉債權人清冊(除載明名稱、地址外,應另載明電話)、債務人清冊(均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
⒊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
⒋提出履行所提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