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簡上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16號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台中縣烏日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曹宗鼎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