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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簡上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20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當事人間遷讓車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卓進仕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遷讓車位
裁判日期:2009-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