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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簡上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52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金山、何財銘、何肅格即祭祀公業何合季之管理人間強制修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案號:本院台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801號)明載上訴人方面之當事人不適格,因而駁回其在原審之訴。

二、上訴人上訴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其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予補正。惟其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案由:強制修繕
裁判日期:20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