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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指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8-01-30